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七)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uedbet体育平台:、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四、核验材料: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可以不用核验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
(四)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4.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的居住证。
注: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进行核验,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居住证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3.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核验。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收件材料。 |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出,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提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间按规定开展初审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时间5日)。 |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日。) |
六、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八、 联系电话
城区 | 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名称 | 联系方式(区号0771) |
青秀区 | 南湖街道办 | 5530886 |
刘圩镇 | 4302248 | |
中山街道办 | 5560135 | |
建政街道 | 5772253 | |
仙葫管委会住建局 | 4780588 | |
新竹街道办 | 5865872 | |
5843407 | ||
长塘镇 | 4270500 | |
南阳镇 | 4321231 | |
伶俐镇建设站 | 4266744 | |
津头街道办 | 5523455 | |
兴宁区 | 民生街道办 | 2869547 |
朝阳街道办 | 2432357 | |
兴东街道办 | 3805030 | |
三塘镇 | 5822331 | |
五塘镇 | 4229877 | |
昆仑镇 | 4257017 | |
江南区 | 福建办 | 4833910 |
江南办 | 4885629 | |
沙井办 | 2349368 | |
江西镇 | 3361199 | |
延安镇 | 4168201 | |
苏圩镇 | 4300916 | |
uedbet体育平台: | 新阳街道办事处 | 3186757 |
上尧街道办事处 | 3278925 | |
uedbet体育平台: |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 | 3822189 |
金陵镇 | 3359839 | |
华强街道办 | 2869731 | |
衡阳街道办事处 | 3109861 | |
坛洛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3352653 | |
双定镇 | 3369552 | |
北湖街道办事处 | 3105193 | |
安吉街道办事处 | 3933297 | |
石埠街道办 | 3251979 | |
高新区 | 心圩街道办 | 2755162 |
安宁街道办 | 3185327 | |
经开区 | 金凯街道办 | 4955894 |
那洪街道办 | 2780763 | |
吴圩镇 | 4205283 | |
邕宁区 | 新江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62700 |
蒲庙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27936 | |
那楼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45953 | |
百济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76440 | |
中和乡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30284 | |
良庆区 | 南晓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05267 |
良庆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50079 | |
那马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70119 | |
那陈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41109 | |
大沙田街道办 | 4502192 | |
玉洞街道办 | 4304966 | |
大塘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20093 |
九、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无
十一、办理部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表格下载(http://zfj.nanning.gov.cn/staticPage/zlzfxzbg/)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