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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3 11:27     撰稿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为什么要制定《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然而,到目前为止,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业领域的信用标准体系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为完善房地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对房地产交易行业主体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在房地产交易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五)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

(六)《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九)《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十)《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房地产交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专职人员。

(二)信用信息的组成。《办法》规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不良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申报、主管部门主动采集、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等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主管部门主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中介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和处罚等过程中主动采集信用信息。

(四)信用信息的公示。《办法》规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以及信用信息产生的时间、事由、信息来源。不良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月到3年不等,其中每一类不良信息均有最短和最长公示期限。如符合规定,不良信息公示期限可以调整。

(五)信用信息的修复。《办法》规定申请人提请信用修复时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接受处理及整改的材料,并按照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管理机构受理、市发改部门审核等步骤,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于特定情形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六)信用信息的评价。《办法》规定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根据《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和《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加减相应分值,计算信用总分值,一年共计两个计分周期。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信用总分值排名前、后30位的企业名单。

(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规定对符合无不良信息记录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重点报道或表彰、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等激励措施;而对于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具体扣分情况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