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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南金管规〔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11-30 18:36     撰稿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提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和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提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措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等。

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住院治疗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商住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第八条在婚姻存续期间,职工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职工及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四)项情形的,只可就其中同一项情形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一条同一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还贷提取时,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金和罚息后才可申请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的;

(四)出境定居的。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情形,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一)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二)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以按揭或全额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再交易住房、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准购文件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购房合同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

(三)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的,申请人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批准建造、翻建许可文件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十九条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二十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前还清贷款的,自贷款还清之日起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提前还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职工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提取频次按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自住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由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二十二条职工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加装电梯批准后或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分摊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在广西区内(铁路分中心职工在工作地、户籍地所属省份)住院治疗的,可自出院之日起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第二十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销户提取情形的,应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时间。

第二十七条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应不低于100元。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报管委会批准后适当提高职工提取后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的保留额度,但保留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一年的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业务证明材料。具体材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签署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授权同意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三十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利用信息化技术,丰富提取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经职工授权同意,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获得职工提取申请材料信息的,可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三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职工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

(三)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

(四)责令限期退款;

(五)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六)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南金管规〔2019〕2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6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