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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的通知
(南交运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11-15 17:55     撰稿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南宁政报 2022年 第21期(总第635期)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局对《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的通知》(南交运规〔2017〕4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9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

(2022年修改)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由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条? 举行听证应当于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由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组织,并由执法支队负责人指定执法支队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执法人员;

(三)证人、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执法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证人证言、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意见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执法人员、证人询问;

(八)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执法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当事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十)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再次听证的有关事宜;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的,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十五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听证规定与本制度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