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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8 09:05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为什么要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我市现行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府规〔2017〕28号)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办法》对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较好适应当前停车管理工作实际;二是《办法》依据的部分政策也已发生变化,如停车收费政府定价范围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制定的,2018年、2022年自治区对定价目录相继作了调整,停车收费政府定价范围需要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三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职能发生变化,《办法》一些条款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为此,结合实际情况,在吸收采纳日常执行中各方面反映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如何修订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在对现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停车收费管理新政策、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城区、开发区意见,通过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社会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建议,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后,2022年9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布,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主体??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受服务的车辆停放者。

四、什么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五、与现行《办法》相比,新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出了哪些修订?

(一)理顺停车收费管理职责。根据机构改革的单位职责调整,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主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收回下放开发区实施的停车收费定价权,全市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第4、24、35、36条等)

(二)调整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整,并明确PPP项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确定。(第5、6条)

(三)规范车辆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一是明确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以避免停车场同一时段内使用两种计费方式,收费时按价高者结算。二是要求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大幅度调整。三是要求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7日以上向社会公示。(第12、18、21条)

(四)鼓励共享停车。励内部专用停车场共享开放,增加停车资源供应。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可按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标准进行收费。(第20条)

(五)提倡自助缴费。一是明确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可区分付费方式等制定相应优惠措施。二是鼓励使用“ETC”等快捷支付,要求支持“ETC”支付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对“ETC”付费车辆制定优惠政策。(第20、30条)

(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停车收费移动支付发展形势,增加网络页面明码标价的方式;要求停车场将停车场明码标价信息、车位信息、车辆进出信息等数据上传至南宁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第21、23、33条)

(七)扩大收费减免范围。新增3种免费停车情形:机动车辆在道路停车位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15分钟以内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执行任务或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免费停放。(第27条)

(八)完善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政策。一是在现有的道路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停车减半收费基础上,新增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纳入减半收费范围。二是根据规定新能源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充电的免费停放;但对未充电而占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以及7:30至23:00期间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经营者可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充电站所在停车场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1倍,具体由经营者根据实际制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其他建设充电设施停车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第28、29条)

(九)加强信用管理。对停车场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使用道路停车位后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并拒不补缴的,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第40、42条)

六、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有几类?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定价、补偿成本、合理回报、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大幅度调整。

七、哪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

4.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下同);

5.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

八、哪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九、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免费停车?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了下列7种情形免费停车:

(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 1 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成立业主大会的除外);

(三)在道路停车位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停放15分钟以内的机动车辆;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放的,或在其他停车场停放 2 个小时以内的;

(五)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六)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同时《办法》规定,上述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执行。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优惠的减免政策。

十、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停放的,减半收费。

《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充电的,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同时,为引导合理有序使用充电设施,保障有需求车辆有桩充电,《办法》提出,对未充电而占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以及7:30至23:00期间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经营者可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充电站所在停车场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1倍,具体由经营者根据实际制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其他建设充电设施停车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十一、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怎么收费?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停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专用停车场有偿开放的,可按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标准进行收费。其他专用停车场有偿开放的,鼓励参照执行。

十二、对于停放者主动按规定自助支付停车费,是否有优惠?

《办法》倡导停放者主动交费。一是提出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可区分付费方式等制定相应优惠措施;二是要求支持“ETC”支付方式的政府定价停车场,对“ETC”付费车辆制定优惠政策,并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ETC”付费车辆给予优惠。

十三、对停车场经营者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监管?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停车场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停车场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录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十四、新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停车收费监管方面哪些规定?

(一)加强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其中,停车场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7日以上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协同监管。各级价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信息管理。一是要求停车场经营者按照规范要求,将停车场明码标价信息、车位信息等数据上传至南宁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二是要求道路停车位和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每年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价格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信用惩戒。停车场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录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十五、对停车场明码标价有什么要求?

《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停车场经营者还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网络页面等有效方式明码标价。停车场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7日以上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向南宁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十六、车辆停放者不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有何影响?

停车位资源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对经营者提供的有偿车辆停放服务,实行使用者付费制度。《办法》规定车辆停放者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的停放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并依法追缴。对使用道路停车位后未按规定支付费用且拒不补缴的,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七、《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否有调整?

此次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涉及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继续沿用现行收费标准。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扩大收费减免范围,增加了道路停车位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15分钟以内机动车辆免费停放,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停放减半收费等优惠措施。

十八、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修订的《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