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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交运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5-15 15:34     撰稿人:南宁政报 2023年 第9期(总第651期)     来源:南宁政报 2023年 第9期(总第651期)

南宁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规范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营造整洁、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城市公交出行环境。经研究,现印发《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7日

南宁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交候车亭设施完好,进一步提升公交行业服务水平,营造整洁、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城市公交出行环境,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包括公交候车站亭、站台、站牌(含双杆站牌)、候车凳、候车亭灯箱广告设施、电子站牌设施等。

第三条? 市辖七城区范围公交候车亭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迁移及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迁移及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公交候车亭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对候车亭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负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交候车亭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六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建设计划和要求实施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工作,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样式、规格、材料和结构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经营管理单位是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管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维护保洁等制度。

(二)实施公交候车亭设施网格化管理,每天对所经营管理的公交候车亭设施展开巡查、隐患排查、维护及保洁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安全、美观、整洁。

(三)要及时处置灯箱广告及线路信息牌出现的内容错误、画面卷边、污损、脱落等问题;线路牌出现错误、缺失的,经营管理单位有义务督促责任企业进行整改。

(四)发布的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不得发布低俗不健康的商业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相关规定;重大活动期间,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其配套设施的用电保障及防漏电、防倒塌等安全工作。

(六)未经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或者停止使用公交候车亭设施。

(七)因道路建设、地铁施工、交通安全或其它原因需迁移、拆除或改造公交候车亭设施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迁移、拆除及改造工作。

(八)畅通市民监督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公交候车亭设施投诉案件的处置并及时反馈。

(九)做好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转交的公交候车亭设施投诉案件及数字化城管案件的接收、办理工作。

第九条?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公交候车亭设施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每100座公交候车亭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公交候车亭专业运行维护、保洁队伍,原则上每30座公交候车亭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维护、保洁人员。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公交候车亭设施,要责令经营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单位可将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业主,并签订广告经营合同,明确广告经营业主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广告经营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对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公交候车亭设施经营、维护、保洁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准许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回或部分收回其公交候车亭设施的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