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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1】450100380104983号
发布日期:2022-01-21 09:09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交警支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1】450100380104983号

梁文明(身份证号:450122********1515)

经查,你驾驶桂AVS18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6月17日10时13分许,在南宁市武鸣区国道210线3349公里500米太平路口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合并作出800元罚款的处罚。因你自接到本单位4501003801049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2号)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并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上述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并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以及你认错悔改等情节,依法对涉及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处罚,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审核。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你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