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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05175573号
发布日期:2022-03-24 09:19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05175573号

辛金河(身份证号:450104************1516):

经查,你驾驶桂AU4035号普通摩托车于2013年01月14日08时05分许,在南宁市桃源植物路口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75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你自接到本单位450100305175573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后,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并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上述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并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以及你认错悔改等情节,依法对涉及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处罚,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审核。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你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