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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决字[2022](450108220023289)号
发布日期:2022-02-22 17:20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决字[2022](450108220023289)号

当事人陈同坚(身份证号:52824********6596,无机动车驾驶证),因你于2021年10月05日22时07分许,在建设路建设银海路口,驾驶桂A2G4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24、12070、10055),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8020163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共计85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对你驾驶证记0分。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大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22]第45010822002328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