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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 (45011020000014346)号
发布日期:2022-04-08 09:38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 (45011020000014346)号

当事人罗光毅(身份证号:452127********1517),因你于2019年5月15日15时00分,在南宁市武鸣区国道210线2988公里200米路段,驾驶桂AZT15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21,10051),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大队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21]45010030586931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拟对你合并作出800元罚款的处罚。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支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22]第(4501102000001434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