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5220037026号
当事人杨八弟(身份证号码:450111********0917),因你于2021年10月17日12时39分,在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单位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80197100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决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你2300元的处罚。
本大队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通过邮寄无法向你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22]第450105220037026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