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 (4501002200032383)号
当事人覃才忠(身份证号:450122********701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57,准驾车型:C4D,发证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因你于2016年4月20日13时59分,在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路段,驾驶桂AWJ697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21),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大队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21]45010030569611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支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22]第(45010022000323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6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