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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80160499号
发布日期:2022-07-01 15:22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梁春明(身份证号:452123 ********4054):

经查,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1年5月22日22时36分许,在南宁市国道325线816公里300米,因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查获。你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共计2550元。

因你自接到本单位450100380160499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后,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南宁市银海大道231号)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并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上述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并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以及你认错悔改等情节,依法对涉及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处罚,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审核。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你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