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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70240063号
发布日期:2022-08-05 09:28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

梁启友(身份证号:452421********0413):

经查,你驾驶桂NDK157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于2017年03月10日16时21分许,在南宁市星光大道星光金凯路口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获。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合并给予罚款450元的处罚。因你自接到本单位4501003702400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南宁市洪胜路5号)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并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上述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