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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 450100220004136号
发布日期:2022-09-15 15:28     撰稿人:交警支队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公告

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220004136号

当事人朱月桂(机动车驾驶证号:450106********0539,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00*****9,准驾车型:C1E,发证机关:桂A),因你于2012年09月02日15时30分,在南宁市江南区星光亭洪路口因驾驶桂AT22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22]?45010030365755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5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对你驾驶证记1分。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签领,且向你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22]第45010022000413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