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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决字【2023】(4501072200364463)号
发布日期:2023-06-02 15:23     撰稿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来源:交警支队

当事人黄力臣(身份证号:452123********1350),因你于2022年6月1日16时32分,在uedbet体育平台:005县道0公里金城路口因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55,11190,19020),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23]45010038028602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大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南公交决字[2023]第45010722003644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