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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1 06:43     撰稿人: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0日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投入持续增加、教育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区教育发展的突出短板,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普惠性资源不足,公办幼儿园比例偏低,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幼儿教师严重短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坚持科学规划。根据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幼儿园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就便接受学前教育。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精准破题,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投入体制,着力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鼓励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坚持促进公平。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教育需要出发,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将更多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倾斜,保障适龄幼儿能够接受公平、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机制,健全培训课程标准,分层分类培训3万名左右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和保障体系,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到2035年,与全国同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现学前教育全覆盖,努力让所有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预测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按照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0.3-0.6万人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编制2019-2022年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每个乡镇至少要办好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3万以上人口的大镇要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一村一幼”建设,1500以上人口的村要独立建设1所村级幼儿园,人口不足1500人的小村办分园或联合办园。在村级幼儿园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设置公办幼儿园分园或学前教育服务点。人口分散的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由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对纳入规划的幼儿园建设项目,自治区和市、县优先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快发展城镇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把发展公办幼儿园作为重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调整幼儿园结构,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规范营利性幼儿园发展。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不到50%的市县要提高到50%,达到50%以上的市县应逐年提高。按照实现普及普惠目标的要求,组织实施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大会战,积极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办公楼、公共服务设施、空置厂房和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对利用公共闲置资源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征得当地政府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鼓励支持街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2019年6月底前,自治区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市县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城镇小区配套非营利性幼儿园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城镇小区建设单位应按每0.3-1.2万人口设置1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不足0.3万人口的居住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国有企业、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闲置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公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市县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多元普惠幼儿园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应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有关部门要重新规划幼儿园选址、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园符合区域实际需求。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2019年年底前整改工作要全部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5.大力发展农村幼儿园。各地要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风貌提升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乡镇和村级幼儿园建设,鼓励支持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举办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做好小学附属学前班改建附属幼儿园工作。努力构建以自治区星级幼儿园为引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村级幼儿园为支撑、小学附属幼儿园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6.积极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标准和奖补政策。自治区继续设立多元普惠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市县也要设立本级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资金,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7.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实施学前融合教育试点项目,到2022年,实现每个设区市有1-2所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增加适龄残疾儿童入园机会。(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市县要制定与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幼儿园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计划。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市县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从改革管理、控编减编等方式精简的编制资源中调剂解决公办幼儿园所需教师编制。各地可通过公开招聘、富余中小学教师转岗等多种形式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市县,可参照中小学做法,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各地要完善聘用教师控制数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9.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缩小其与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差距,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市县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0.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本科、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模,逐步减少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幼儿园教师。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科学开设儿童发展、保育活动、教育活动类课程。推行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强化实践课程,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综合能力。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鼓励师范院校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有质量教师供给。(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1.健全教师培训制度。落实国家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通过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培训网络,实现全区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培训全覆盖。创新培训模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积极推动在职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进修,逐步使幼儿园教师学历水平达到专科以上层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2.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民办幼儿园园长由办园者根据相关规定聘任,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幼儿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3.明确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自治区继续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加强统筹,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4.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自治区要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多元普惠幼儿园的奖补支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办幼儿园定价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多元普惠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15.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视财力情况加大投入。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公示、举报制度,接受家长、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重复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1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17.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调整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新开办幼儿园须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到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已建成的城乡公办幼儿园要及时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保“一园一证”,统一纳入业务管理、经费核拨、师资配备和事业统计等工作范围。2019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要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已改变性质的,要及时收回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18.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19.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教育、政法、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控,落实对各类幼儿园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将幼儿园安全纳入“雪亮工程”建设范畴,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坚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做好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强化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教职工健康状况定期检查、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和幼儿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切实把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20.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整合各类学校督导人力资源,每10所幼儿园明确1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杜绝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儿童食品、药品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

21.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各地要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现有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22.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登记注册为市场主体的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自治区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23.分类治理无证办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作用。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无证园的清理整顿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幼儿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和清理规范。加大整改扶持力度,对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的无证园,引导其申办办园许可;对基本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无严重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后引导其申办办园许可;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仍无法达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幼儿园科学保教,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24.配齐配好保教设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等各类保教设施设备,确保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图书配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要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配备玩教具和图书等各类保教设施设备,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广泛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5.深化保教改革。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启动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幼儿园课程基地,大力推进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生活化和园本化。全面实行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充分依托有关高等院校、优质幼儿园优势,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将城乡幼儿园全部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管理,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加快构建幼儿园协同高等院校、教研机构推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新机制,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成果培育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理论和实践均有较大创新、国内领先的保教改革成果,提升教科研支撑学前教育保教改革的能力。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26.加强学前教育业务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2019年年底前,各市县要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落实1-2名学前教育辅导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建立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完善城区幼儿园片区管理和农村乡镇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机制,探索公办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联合民办幼儿园创建学习共同体的方式,推动高等院校、教研机构和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学前教育科研力量与幼儿园合作,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7.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制定全区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在全区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建设,组建自治区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自治区要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准入与监管制度。凡在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自治区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28.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党委教育工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注重从优秀幼儿教师中发展党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党委教育工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

29.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自治区和设区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加快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0.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自治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幼儿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党委编办,自治区妇联、残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1.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具体评估方案,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按有关规定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党政责任人予以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2.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条例。加快推进广西学前教育立法,制定出台广西学前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属性,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举办者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聘任、工资待遇、运转保障、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3.营造良好氛围。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教育理念、育儿理念和知识,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宣传、广播电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