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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02 16:09     撰稿人: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对2013年印发的《南宁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南教〔2013〕19号)(以下简称中考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南宁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初中学考违纪处理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依据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教规范〔2017〕15号)

  二、修订内容

  一是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表述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二是明确了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如外地生招生、特长生招生、民族班招生和国际班招生等考试)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定处理。 

  三、起草过程

  我局业务科室在充分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教规范〔2017〕15号)精神的基础上,对2013年印发的《南宁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南教〔2013〕19号)进行修订,并分别向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办、民办学校征求了意见。同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相关规定,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反馈期限为15日,未收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