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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11-14 10:39     撰稿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A4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

申请书须用黑色墨水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申请书内容可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执业证均需提供原件予以现场核对)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另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其中(1)代理人是一般公民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代理人是律师的,另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公函等证明材料;(3)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另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下载、打印该单位的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4、相关的证据材料(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材料份数)

(1)证据目录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人有提起、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申请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5、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6、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7、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案卷正卷材料的权利。

8、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9、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裁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双方有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义务。

2、双方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3、双方有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的义务。

4、双方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的义务。

5、双方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义务。

6、双方均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非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六、关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仲裁院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5505377。

办公时间:11月至4月 8:00-12:00,14:30-17:30;5月至10月 8:00-12:00,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