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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20-03-23 09:20     撰稿人:南宁日报     来源:南宁日报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各地可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和用人单位需求,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 

《通知》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经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在岗待遇保障方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通知》还明确了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在后续扶持方面,对年龄偏大的人员,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