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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人社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17:53     撰稿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南宁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预防工作及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按桂人社规〔201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实行专账核算,不得超支。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面向社会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项目确定

第六条 成立由市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工伤预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市人社、卫健、应急部门应分别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工作;会同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对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制定支付项目费用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流程的规定,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费支付进度和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项目费用,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费绩效评估及项目验收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伤预防项目遴选评审、验收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工伤预防费至社会保险专户,按规定对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政府采购等情况实施监督。

(三)市卫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宣传、培训工作;指导项目实施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治相关培训教材和资料;协助提供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监测的相关情况和数据。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健、应急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可根据本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预算费用清单等材料,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本行业或本企业范围内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评审等办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项目采购与实施

第九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一)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培训、教育机构;

2.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培训教育、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的专兼职师资人员;

3.具有相应的培训、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4.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服务协议应约定服务项目、实施方式、数量、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服务协议文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于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桂人社规﹝201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或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宣传或培训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等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等培训教育。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利用新媒体、高科技传媒、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或采用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等多种影音宣传方式,与传统印制工伤保险宣传画、标语、图册、用品等相结合,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预防项目的机构支付70%的预付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保证项目有效实施。项目完成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提出的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实施方案、推进计划。该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之一。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如影像、文字、表单、数据等培训、宣传资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记录,作为项目验收的材料依据之一。

(一)预防宣传项目要留存的档案资料:

1.宣传项目实施方案;

2.各类宣传资料(纸质、音频、视频等)的样本、宣传物品的规格等指标文件;

3.宣传物品和资料发放(播放)方式、发放(播放)平台、发放(播放)记录、效果反馈等相关资料;

4.各类相关费用清单及与费用清单对应的财务票据等资料;

5.国家、自治区规定应留存的资料。

(二)预防培训项目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

1.培训实施方案;

2.相关的培训资料和专业人员管理资料:如培训教材或讲义、课件、师资管理制度等;

3.每次现场培训的日程表、培训现场影像资料、人员出勤表、考试试卷(纸质或电子)、考试成绩等与考核结果相关的资料;

4.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清单及与费用清单对应的财务票据等资料;

5.国家、自治区规定应留存的资料。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填写《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供评估验收需要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相关文件、签订的服务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实施资料等。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服务协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

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实施验收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验收的专家对评估验收中涉及的材料、技术等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或验收组,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进行整改,评估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余款。

拒不整改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实施机构追究责任和损失;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可视情况拒绝向该项目实施机构支付或扣除部分项目资金。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遴选评审、验收评估专家劳务费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单位或部门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其中,专家劳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相关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社、卫健、应急等部门应分别对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相互通报基本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施行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