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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7 10:35     撰稿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实施以来,我市一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中“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6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相关要求,制定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1〕2号),并有序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工作。因该项工作的原依据文件桂人社规〔2020〕2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桂就领办发〔2020〕4号对应的相关措施也于2022年3月1日终止执行。现根据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起草关于进一步做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采纳

2022年7月29日形成《通知》草拟稿,8月2日-8月15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未有单位和群众向市人社局反馈修改意见。8月15日书面征求南宁市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6家人力资源企业共23家单位意见,其中市财政局、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或部分采纳。8月25日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我局在征求意见和研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职业介绍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就业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工作,且协助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获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以下简称“介绍就业补贴”)

四、新旧政策对比

《通知》明确了介绍就业补贴的调整标准及其它事项,具体如下:

(一)调整补贴名称

与自治区政策名称保持一致,将补贴名称由“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调整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简称‘介绍就业补贴’)”。

(二)调整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补贴条件”的职业介绍主体,并在就业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三个月起3个月内及时申报的,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介绍就业补贴:

1.为重点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不变,按照1000元/人。

2.为除重点企业外的其它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人。

(三)优化申报流程

1.线上:就业企业在南宁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登录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s://www.gx12333.net/si/#/modules/home/home)选择审批部门所在地“南宁市本级”进行申报。就业企业在其他五县(市)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线上申报为主)

2.线下:就业企业在南宁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持所需材料前往南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门式”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就业企业在其他五县(市)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涉及范围

涉及范围主要包括: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职业介绍主体,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同时,南宁市各县(市)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执行和落实政策要求,是落实政策的责任单位。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