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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23-09-07 16:50     撰稿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一、如你咨询的“变更企业法人”仅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请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2〕58号)中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二、如你咨询的是全民所有制等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2〕58号)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