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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08:52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工伤认定业务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市社保中心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期满前,提出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请各用人单位充分知悉工伤认定业务办理规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