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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8 11:25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订背景

2019年7月8日,我市印发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至2022年7月8日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实现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优化和完善服务全流程,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居家养老服务基本需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对《办法》整体框架进行调整完善。将文件名称《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修改为《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同时,为了方便对文件的理解及执行,将《办法》细化分成六个章节,按照总则,服务对象、补助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金筹集及拨付,职责分工及监管,附则六大章节对《办法》进行梳理调整,将原《意见》部分内容按照章节顺序进行调整。

(二)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补充完善。服务对象、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仍为原来确定的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40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960-192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将“散居特困老人”规范表述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对“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规范表述。

(三)对服务流程相应内容的调整完善。一是将服务流程由原来的“提供服务、补漏申请、终止服务、监督管理、结算”内容调整为“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开展、服务结算”,“监督管理”相关内容优化整合到第五章“职责分工及监管”。二是对服务对象确定进行调整完善。(1)新增部分时限规定。明确“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汇总五类老年人的名单后,于每月10日前将名单提供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2)对工时问题做进一步明确。“按月计发服务工时,服务工时年内可累计使用,年底自动清零,不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暂停服务的,暂停服务期间的未使用工时从次年起可结转使用一年”。(3)优化补漏申请的相关手续。为了便于未能及时享受到服务的老年人的服务申请,对服务申请的流程进行进一步精简。简化审批流程,由原来的“社区-镇(街道)—民政”层层审核优化为由民政部门汇总申请情况交相关部门核实即可,申请对象仅需提供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的方式由单一向多样化改进,由原来的“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修改为“向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民政部门提出”均可,同时简化压缩审批时限,不再需要进行5天的公示环节。

(四)对职责分工及监管的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厘清四级工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明确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协调、社会广泛参与”修改为“财政、民政、卫健、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参与”。二是对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监管和服务评估的内容进行整合。将原《意见》中“服务流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及第六大点“保障措施”中涉及监管的内容调整修改,列入《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五)对老年人统计和服务范围的修改完善。结合2018-2021年工作开展的实际,对老年人统计和服务范围进行规范表述,由于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与街道同级,但部分仍属于青秀区“城市”服务范围,因此将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