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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孤儿助学政策
发布日期:2021-04-03 09:56     撰稿人:南宁晚报     来源:南宁晚报

4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扩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范围,将“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这两种情形新增纳入保障,并明确逐步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孤儿助学政策的有关工作。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范围,是在原有“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基础上,补充增加了“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这两种情形。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加强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新增两种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比对查验、排查统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的相关问题,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无户籍儿童落户的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费用。

同时,明确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此外,广西民政部门将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积极推动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