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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17:49     撰稿人:南宁市民政局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以下简称提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从2020年10月1日起,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南宁市户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养育标准提高200元。提高后,南宁市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二、加强资金保障

提标后,各县(区)、开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中央、自治区补助部分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9〕39号)精神,由市与县(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资金,主要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县(区)、开发区适当补助,仍有不足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以后年度,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地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民政部门是提标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提标各项准备工作,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做好本次提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实时可靠。

(二)严格资金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提标补助的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和《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精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按照生活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到按标准数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在2020年11月底前将本次提标补助金发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账户。提标后,资金发放方式保持现行方式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将辖区内上一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资金管理等情况报市民政局。

各县(区)、开发区要广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本文件有效期设定为5年。

???????????????????????????????????????????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