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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7 18:10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7号)的相关规定。

二、为什么要制定《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答: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从2020年起,民政部、自治区出台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及动态管理进行较大幅度修改。为确保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中央、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需要重新出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2019年7月3日,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1年7月3日失效。为确保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延续性,需要制定出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使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财产状况符合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依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哪几类人不计入低保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项目。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七、哪几类人在申请低保时,可以扣减刚性支出?

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基础护理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相应的刚性支出:

(一)失能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重病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四)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在校学生。

八、不计入低保家庭的收入有哪些?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报销、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教育、住房重建或修复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教育、住房重建或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七)征地拆迁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唯一自住房屋,或唯一自住房屋在房屋征收中进行产权调换一套住房的实际支出部分(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

(八)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一)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二)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十三)遭受车祸等意外人身伤害一次性赔偿金;

(十四)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九、申请低保家庭存在哪类情形,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营业执照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办理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主动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的;

(十五)不愿意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

(十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1(十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十、如何提出低保申请?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十一、哪几类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答: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七)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十二、低保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十三、低保受理、审核、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初审和公示: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进行认定。

十四、低保金如何确定?

答: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档确定保障金。各档次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档次人群认定条件由县(市、区、开发区)参考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十五、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者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十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完成认定。

十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久对低保家庭进行调查核实?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十八、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拟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拟减发或停发的金额、减发或停发的原因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并做好现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对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由提出申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辩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及时送达其家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十九、对于骗取低保金的行为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