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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6 16:43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8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95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

A1类对象补助水平805元/人·月;

A2类对象补助水平705元/人·月;

B1类对象补助水平505元/人·月;

B2类对象补助水平345元/人·月;

C1类对象补助水平235元/人·月;

C2类对象补助水平16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40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

A类对象补助水平370元/人·月;

B类对象补助水平235元/人·月;

C类对象补助水平160元/人·月。

三、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所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扣除中央、自治区补助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仍有不足的,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或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8月22日


相关解读: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下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