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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新生儿“出生即入户”便民利民“微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2 10:50     撰稿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各相关助产机构:

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不断优化提升我市新生儿“出生即入户”服务便捷性和体验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精神,及我市新生儿“出生即入户”便民利民“微改革”试行阶段中市民群众、试点助产机构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委对该项服务的功能、流程、内容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整服务对象

结合试行阶段的工作经验,自2022年8月29日起,选取在全市31家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内出生,婚内生育,出生不超过1个月且未在线下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为广西户籍,其中一方为南宁市户籍,随父亲或母亲在南宁市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符合我市参保登记政策且在南宁市参保,未在其他渠道或其他地市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新生儿作为我市新生儿“出生即入户”服务对象。

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新生儿母亲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相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须于1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拆切的副页通过邮政速递物流于每月10日前寄递移交至相应的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存根留档。《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寄递费用由市卫健委承担。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新生儿提供出生入户等多件事项集成化办理,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全力推进实施。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审核并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负责拆切后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移交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前的存放和管理安全。

(二)深化宣传引导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本级业务联办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方位协同开展新生儿“出生即入户”便民利民“微改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助产机构要在院内产科门诊、住院部等处显眼地方,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滚动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重点向孕晚期孕妇和住院分娩的产妇开展宣传,有条件的可安排人员在产妇分娩后提供床旁操作指导服务。

(三)强化业务培训

市卫健委2022年8月26日前组织相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后续业务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云宝宝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分别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我市新生儿“出生即入户”便民利民“微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严肃督查问责

市卫健委每月通过线上提取数据,对提供新生儿“出生即入户”服务的助产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助产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人员要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南宁市提供新生儿“出生即入户”服务的助产机构名单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