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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2-12 10:00     撰稿人: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号)(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的使用和管理衔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并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衔接和使用,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药机构配备、使用《广西2021版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请市医保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保局报送上月监测数据信息,具体报送格式在自治区未明确前仍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地情况的通知》要求报送。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