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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南宁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16 10:47     撰稿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确保我市2019年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为1400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费用。

(二)为1120例新入组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减免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

(三)对符合依从性奖励条件的治疗对象减免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减免费用对象

1.凡《艾滋病防治基本信息系统》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住址登记为南宁市,自愿在我市各级抗病毒治疗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自愿接受国家规定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规范的艾滋病患者,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减免首次入组抗病毒治疗的首次上药辅助检查和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

2.其它特殊情况须减免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意见,市、县级项目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

(二)抗病毒治疗机构

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具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项目减免范围

1.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测(电解质+肾功能)、血脂四项、乳酸+淀粉酶检测、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定量、丙肝抗体检测、梅毒检测、胸正侧位片,共计10项。(如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可以乙肝两对半定性代替。)

2.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项目。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应根据《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第4版)中《抗病毒治疗建议随访时间及检测项目时间表》(表8-1)进行监测。

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首次复查肝功能费用合计为530元/人。

(四)项目奖励机制

建立奖励机制,提高病人依从性。对2018年入组治疗且维持在治时间达1年,期间能按要求进行服药、随访、检测的艾滋病患者,奖励减免复诊辅助检查项目费用1次,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共计3项,另含采血及耗材费用,合计100元/人。如中途脱失、终止治疗或未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服药、随访、检测的不得享受奖励,并从其按规定恢复治疗之日起重新计算维持在治时间。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1.成立2019年南宁市减免艾滋病患者首次抗病毒治疗检查费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本项目的实施。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及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兼任。

2.成立市项目协调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第四人民医院。

3.各县及武鸣区成立县(区)项目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医院和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各县人民医院及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同时作为县(区)项目经费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县(区)级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组。

(二)工作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实施本项目,统筹协调推进本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市财政局:负责把项目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核拨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对监管场所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减免费用工作。

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及项目经费管理,协调各县(区)、开发区项目责任单位的工作实施;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及有关人员培训,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疾控部门随访工作及转介工作,配合实施该项目,为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随访及转介技能指导。

市妇幼保健院: 负责配合实施该项目,为各有关单位提供母婴阻断技能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经费保障

(一)经费筹措

市本级防艾经费承担该项目经费支出。市本级项目经费由市第四人民医院具体管理。

(二)经费结算

1.各县及武鸣区费用结算。县(区)项目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完成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患者名单和上一季度连续在治时间满1年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依从性奖励的患者名单报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市第四人民医院核对《全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后,按照实际减免人数,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向县(区)项目经费管理单位拨付上一季度的项目经费,县(区)项目经费管理单位再向所辖各治疗单位核拨项目经费。

2.驻市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及抗病毒治疗延伸点费用结算。驻市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及各城区、开发区乡镇卫生院抗病毒治疗延伸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完成减免首次上药辅助检查、首次复查肝功能检查费用患者名单和上一季度连续在治时间满1年并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依从性奖励的患者名单报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市第四人民医院核对《全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后,按照实际减免人数,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拨付上一季度的项目经费。

(三)经费监管

为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督导人员,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全面、深入了解本项目的惠民政策和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

(二)完善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同时要建立月进度报告和通报制度。市第四人民医院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项目进度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在每个季度首月27日前向各县(区)、开发区通报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开发区要强化督查指导,确保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市卫生健康委要牵头组成督查小组,每半年对各县(区)、开发区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经费管理单位进行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督查结果报项目领导小组。市卫生健康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核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开发区要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将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要在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绩效办。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