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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1 16:29     撰稿人:南宁市城乡建委     来源:南宁市城乡建委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减轻我市商贷购房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作用,节约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经管委会研究,现对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商转公贷款申请时间。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三、如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暂时停止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六、以上政策从2019年8月19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