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2〕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有关精神,结合市住建局《关于提供提前下达的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南住建函〔2023〕49号),现将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以南宁市2023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套数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户数,以及2023年首批开工的新建类和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等作为分配依据,结合各县(市、区)项目获得补助资金情况,确定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新建类和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南财资环〔2022〕796号)文件执行,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下达。
三、本次下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
五、该项转移支付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志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并据此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7、附件8、附件9)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组织绩效自评。
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 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分配明细表
3.?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分配明细表
4. 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明细表
5. 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类)分配明细表
6.?2023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类)分配明细表
7.?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
8.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