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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10-16 17:49     撰稿人: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各县(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发〔2020〕16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对各县(区、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9年的平均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90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9年的平均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35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

从2020年4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二)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三)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55元。

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三、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年末累计结余数不超过当年支出数总额的10%。自治区和南宁市将适时组织工作力量对各地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南民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