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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7 16:50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要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为原则,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9号)明确提出,“探索绿色积分和市场化模式,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政策,提升制度政策指导力,以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增强垃圾分类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市政园林局组织编制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各界,鼓励先进,形成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走前列、上水平。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相关管理活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进行奖励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程序、奖励形式、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编制依据和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垃圾分类奖励原则、垃圾分类奖励管理职责,垃圾分类奖励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条件,主要对垃圾分奖励对象、奖励评选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奖励程序,主要对街镇、县区、市等各层级垃圾分类奖励实施程序作出规定。第四章奖励形式,对各层级垃圾分类奖励实施形式,以及对垃圾分类奖励对象的宣传等作出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垃圾奖励对象的抽样复查、监督检查、禁止参评等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第六章附则,对县(区)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办法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奖励原则。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公开公正是指在评选过程中各级奖励实施主体应公开遴选,严格审核,形成奖励名单在公共区域公示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择优选定是评比推选过程中,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关。鼓励创新是指在评选过程中优先推荐利用创新方法、技术、管理手段等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个人。

(二)关于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居民住宅区、农贸(批)市场、超市和社会组织等。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个人包括各单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垃圾分类志愿者,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督导员等垃圾分类从业人员。

(三)关于奖励条件。1.单位的奖励条件:(1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宣传有亮点,减量有措施,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2)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工作人员或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减量效果明显;(3)善于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4)生活垃圾分类建设达到《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典型建设标准及设计指南》中示范阶段的标准,并且验收成绩名列前茅;(5)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或者表现突出,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社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家庭的奖励条件:1)家庭成员熟知并掌握垃圾分类方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达80%以上;2)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以及垃圾分类投放现场督导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3)家庭成员长期坚持节约能源,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废物利用,减少垃圾产生,在住宅区或周边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3.?个人的奖励条件:1)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2)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3)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4)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作为依据)。

(四)关于奖励程序。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发布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家庭、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推荐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申报对象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在公共区域公示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本级的垃圾分类奖励。

(五)关于奖励形式。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分为市级、县(区)级、街镇级,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一次。其中,市级奖励形式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方面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精神奖励方面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南宁市文明家庭”、“南宁市最美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街镇奖励形式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

(六)关于奖励监督。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奖励颁发部门追回相应奖励,并向社会公开,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同时纳入南宁市信用记录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罚,及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