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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0 16:07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规〔202029?)(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市民和相关单位、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也于今年6月印发了机制砂石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据统计,目前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超过150家,主要是小型砂石企业,列入规模口统计的企业仅12家,70%以上的企业产能在100万吨以下。2019年机制砂石行业工业总产值仅4.64亿元,仅占全市建材行业比重的1.88%,应税销售额仅2.73亿元,税收入库数仅2880万元,对南宁市经济发展及税收的贡献度很低。当前全市机制砂石行业面临着产业集中度不高、质量保障能力弱、环保问题突出、行业监管力度不足、经济贡献度低、砂石原料资源供应紧张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对加强机制砂石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快对我市机制砂石企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此《办法》。

二、编制过程

《办法》先后经历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编制阶段,总共三次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30个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了市建材行业协会和3家机制砂企业意见,并采纳了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最终送审稿;2020716日市工信局将《办法》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8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10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办法》。《办法》自2020102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明确南宁市机制砂石企业的监管责任单位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划分,市工信局作为我市机制砂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中市工信局负责机制砂石项目验收、企业名录管理、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具体负责机制砂石项目申报、材料复核、现场核查、名录上报等工作。

(二)南宁市所有机制砂石企业是否都要纳入名录管理。

本《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但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办法》实施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管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机制砂石企业都要纳入名录管理,而是重点鼓励符合要求的机制砂石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名录管理,同时鼓励我市预拌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纳入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内的产品。

(三)《办法》针对新旧机制砂石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办法》对新企业和旧企业申请进入推荐名录采用不同的标准。其中对新企业(含在建、新建、产能扩建企业)设定了规模(单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再生机制砂石单线不得低于25万吨/),同时对建设用地、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运输等方面都提出了一定的标准要求。对旧企业(《办法》施行前已投产且未进行产能扩建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没有设定规模,但对其建设用地、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运输等监管措施仍执行与新企业一样的标准。在评分标准上,新、旧企业执行不同的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可列入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由市工信部门向社会发布。

(四)《办法》第三条支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依法增设机制砂石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政策解读。

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在出台关于机制砂的政策文件中,都大力提倡企业走一体化经营之路。特别是在今年疫情影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对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愿意增设机制砂生产线的投资行为要鼓励支持并做好协调服务。现已合法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以满足企业内部生产需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应视为企业技改投资,属于技术改造的备案制项目,对于该类项目的管理不需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但若其生产的机制砂石除自用外,还对外销售的,其申请纳入名录管理时须按《办法》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五)《办法》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须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文或用地租赁合同政策解读。

本条针对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时,需提供建设用地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其中建设用地文件应包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而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时,对于该土地性质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各级工信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时,有权要求申报企业额外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出具对所租赁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等。

(六)《办法》第六条企业须建立实验室政策解读。

工信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提出机制砂石企业应建立检测中心,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和专业质检人员。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2016年第71号)要求再生骨料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根据上述有关政策要求,为更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保障产品质量,《办法》要求所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须建立实验室。另外关于机制砂石企业实验室建设标准目前国家或地方暂未出台相关规范标准,企业可参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砂石协会联合发布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执行,同时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应达到规范中级及以上。

(七)《办法》第七条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单线产能规模要求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项目生产规模主要依据《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中型规模标准(100-500万吨/年),同时结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砂石矿产资源开采规模有关要求制定。再生骨料项目生产规模主要参照工信部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考虑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存在资源量偏小、供应难以持续性等问题,按小型规模标准执行(不低于25万吨/年)。现场考核企业规模指标应以生产线主机设备能力为依据,即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生产线,其主机设备能力应不低于350/时。年产25万吨以上的再生机制砂石生产线,其主机设备能力应不低于100/时。

(八)《办法》第八条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政策解读。

根据20195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南宁交警部门试行建筑垃圾运输车(俗称泥头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俗称砂石车)二级通行管理措施。其中以南宁市绕城环道为界,实施二级通行管理措施:对绕城环道及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广西汽车物流运输协会负责车辆信息前期预审和初录,交警部门在系统审核后,即办即得;对绕城环道以内通行的申请,按目前通行证审批流程实施,需到交警部门现场面签办理。砂石运输车辆(含机制砂石企业自有车队和第三方专业运输车队等)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区域通行证件。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时,同时提供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

(九)本《办法》与《南宁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管理》的关联。

本《办法》所指的机制砂石企业仅指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砂石颗粒的企业(含再生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南宁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管理》(以下简称《再生建材企业名录》)除再生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外,还包含了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无法制备再生骨料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该类企业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另本《办法》规定对于已纳入《再生建材企业名录》的再生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可优先列入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但同时对优先列入名录的再生企业设置12个月的缓冲期(自纳入推荐名录时起计),到期后再生企业须按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核查验收,通过验收的可保留在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内,未通过的将退出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名录。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