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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0 08:54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调整完善了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2019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要求,各市要制定本地区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2019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南府办〔201939号)。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理顺教育领域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够明确、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合理确定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改革目标。通过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服务供给效率,逐步建立权责清晰、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二)明确了主要内容。将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是义务教育方面,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乡村教师招聘财政奖补等12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等9项。三是其他教育,包括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改革发展补助2项。

(三)明确了保障措施。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开发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统筹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三、主要亮点

(一)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保障标准。将教育领域3大类23项事项中自治区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市区部分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开发区财政事权,并明确保障标准。

(二)与总体指导政策文件相衔接,与《南宁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南府办〔201939号)文件相衔接。

(三)保持财力格局总体不变。按照保持现有市和县(区)、开发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后涉及支出变化或涉及市级需延续改革前政策继续承担县级配套补助的情况,通过市与县(区)、开发区年终结算上解或补助下达的方式处理,以维持市与县(区)、开发区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