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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2 16:51     撰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1年6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自2021年7月18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定》修订部分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规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一是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二是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因此,有必要对《规定》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兼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结合广西实际,参考外省立法经验,对《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情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的,应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审核标准,对《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明确合宪性、政治性方面的审核内容,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增加审核“是否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内容。

(三)对部分表述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完善。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