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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其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