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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镇环保工作指南(试行)

前   言

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根据自治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7月自治区政府在灵山县新圩镇、檀圩镇开展“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5年全面开展“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改革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导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大力推进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工作,从资金上、业务上对试点乡镇给予大力支持、指导,对提前启动开展乡镇环保机构建设给予支持。

为指导各地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工作,结合灵山县试点工作情况,环境保护厅印制了《广西乡镇环保机构工作指南(试行)》,希望对各地开展工作起到参考作用。由于此项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具体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各地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及时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便及时更新,印发各地学习借鉴。如有错漏,敬请包涵。


目  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任务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环保工作职责

  ※办事流程及工作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一)申请办理流程图(申请人使用)

  (二)审批事项

  (三)申请材料清单

  (四)办理工作流程图(环保工作人员使用)

  (五)审批工作须知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八)受理审批回执单

(九)受理审批项目登记表

  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及制度

(一)污染源环境监察

(二)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样式)

(三)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

(四)对养殖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五)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制度

(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县环境保护局委托书模式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

信息及主要任务

一、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投诉电话:

单位负责人:

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

二、主要任务

1.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应的竣工环保验收提出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

3.乡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4.辖区内第三产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查处(包括环境信访投诉、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5.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环保工作职责

按照县级环境保护局委托权限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乡镇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审核乡镇城建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推动并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任务。组织乡镇内企业编制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3.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

4.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管。

6.辖区内排污单位巡查,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报请乡镇政府、县环境保护局查处。

7.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负责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8.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初审,协助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

9.协助做好辖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

10.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

11.办理辖区内第三产业、农村(含农业)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办理辖区内人大、政协等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提案、建议。

12.对辖区内应由设区市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负责或协助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初审意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负责或协助上级环保局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管。

13.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14.协助配合环境监测站开展河流断面、企业排放口等取样监测。

15.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16.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办事流程及工作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一)申请办理流程图(申请人使用)

(二)受理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受理

工业类

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

肉禽类加工项目;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工艺品制造项目;

服装制造项目;

鞋业制造项目;

石材加工项目;

蛋品加工项目。

备 注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跨乡域的上述建设项目,应报县级环保部门受理。

区域

开发及

房地产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房地产、办公用房;

陵园、公墓项目。

农林

水利类

农田改造。

养殖类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服务

场所类

餐饮、宾馆、酒店、洗浴等场所;

零售市场;

洗车场;

汽车维修场所。

娱乐

场所类

KTV、游戏室等。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间:15日。

承诺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以各地承诺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政务窗口(以各地实际窗口设置地点为准)

办理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三)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工业类、

养殖类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附项目总平面布置示意图)(4份);

2. 项目备案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2份);

3. 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用地性质证明(如土地证复印件等)复印件(2份)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 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批复复印件(仅限扩建、技改项目)(各2份)。

区域开发及房地产类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附项目总平面布置示意图)(4份);

2. 项目备案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2份);

3. 项目用地性质证明(如土地证复印件等)复印件(2份);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 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批复复印件(仅限扩建、技改项目)(各2份)。

农林水利类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4份);

2. 项目备案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2份);

3. 项目布置图及施工红线图复印件(各2份);

4. 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批复复印件(仅限扩建、技改项目)(各2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服务场所类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4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 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用地性质证明(如土地证复印件等)复印件(2份);

4. 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批复复印件(仅限扩建、技改项目)(各2份)。

娱乐场所类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4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 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4. 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批复复印件(仅限扩建、技改项目)(各2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4份)

(四)办理工作内部流程图(环保工作人员使用)

(五)审批工作须知

1.项目审批受理权限的判定

(1)根据项目备案或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项目对应环评类别,并对照县级环保局委托下放的若干行业环评审批、验收事项,初步判断项目审批受理权限是否属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

(2)通过与业主的沟通了解和实地查看,判断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是否涉及用地跨乡域的问题。如项目涉及上述问题之一,应告知业主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项目审批。

(3)对于不能明确判定审批受理权限的项目,应请示上级环保部门。

2.窗口工作事项

(1)项目受理

在明确项目审批受理权限属于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后,应根据清单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受理审批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的,不得受理项目审批,并应在《受理审批回执单》上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欠缺材料,盖章后交给申请人。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受理其项目审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受理审批回执单》,注明承诺办结时限内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审批回执单》到窗口领取批复,盖章后交给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登记工作转交审批业务部门办理。

(2)项目办结

收到审批业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及时按受理登记的联系电话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审批回执单》到窗口领取,一式2份。

申请人领取项目审批批复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审批回执单》上填写领取文件的名称、文号,并在领取人签收后,回收存档。

3.审批业务工作

(1)环评审批

窗口交换到审批业务部门的材料必须接收。项目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认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能充分说明项目建设内容、环境影响情况、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有效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环境影响登记表上填写同意许可初审意见,由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委托机关签发并盖章,送2份到窗口办结,自行存档1份,1份存委托机关。

如项目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环境影响登记表上填写不同意许可的初审意见,说明理由,由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委托机关签发并盖章,送2份到窗口办结,自行存档1份,1份存委托机关。

(2)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窗口交换到审批业务部门的材料必须接收。项目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认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能充分说明项目原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的(对于有必要进行现场踏勘才能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的,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现场踏勘),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填写同意许可初审意见,由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委托机关签发并盖章,送2份到窗口办结,自行存档1份,1份存委托机关。

如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填写不同意许可的初审意见,说明理由,由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委托机关签发并盖章,送2份到窗口办结,自行存档1份,1份存委托机关。

(六)

编号: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试 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本表一式四份,须用不褪色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所填报内容须经法人审阅后签字或盖章认可。批准盖章后,由项目审批单位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两份,并抄报县(区)环保部门一份。

2、除行业类别和审批意见外,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二、填表指南

1、“项目名称”以项目备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时的名称为准。

2、“环保投资”填写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所计划投入的资金,如废气、废水、噪声等治理设施;投资比例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

3、“预期投产日期”填写预计建设项目完成后投产日期。

4、“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填写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5、“燃油”须注明是重油或柴油。

6、废水排放去向应标明具体的受纳水体(如:河流、湖泊、水库等名称)。

7、周围环境简况应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周围环境现状(大气、噪声环境)达到的功能规划区类别,周围如有敏感区(如:学校、医院等)要说明并附上与项目建设地点相关的外环境关系图。

8、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应对每种污染治理措施采取的方法、工艺流程、投资、污染物的进出口浓度,年排放总量进行简述,并分析其效率和可靠性。

9、如本表某些部分篇幅不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


预期投产

日    期

年     月

预计年工作日          天

一、内容及规模

二、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三、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    称

消耗量

名    称

消耗量

水(吨/年)


燃油(吨/年)


电(千瓦/年)


燃气(标立方米/年)


燃煤(吨/年)


其    它


四、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五、周围环境简况(可附图说明)

六、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须明确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七、与项目相关的老污染源情况(包括各污染源排放情况,治理措施、排放达标情况)

八、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包括建设期、营运期及原有污染治理)

九、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项目建成投运后,建设单位须在投运三个月内,到我机构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逾期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我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我机构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我机构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画√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投资比例

%


环评登记表审批部门、

文号及时间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试运行日期



工程占地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审批登记部门主要意见及标准要求:


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包括主要设施规格、数量、产量或经营能力,原辅材料名称、用量水、电、煤、油等及项目与原登记表变化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废水排放情况

用水量

(吨/日)


废气

排放

情况

处理

设施



废水排放量

(吨/日)



高度及

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



噪声排放情况

产生噪声设备及个数


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

产生量

(吨/年)



周围噪声

敏感点及个数


去向



建设单位其他环境问题说明:


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栏外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在

表格右上角加盖公章。


(八)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受理审批回执单

申请单位


法人姓名


申请事项(画√)

环评审批


竣工

环保验收审批


项目名称


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XXX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

是否受理(画√)



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办结时限

年   月   日(    个工作日)

以下为领取批复文件时填写

批复文件

文   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签名

关于XX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批复


年  月  日












窗口地址:                      电话:


(九)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受理审批项目登记表

序号

受理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名

联系

电话

受理

日期

受理人签名

领取人签名

领取

日期


























































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及制度

(一)污染源环境监察

1.污染源监察频率

首先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做好各类污染源的监察频率计划。每次检查与巡查前应准备好环境监察所需的装备仪器,合理确定每次环境监察的路线、对象、检查内容和具体时间等准备工作。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事项按相应要求进行现场监察。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等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6) 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如建筑施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小修理和加工业等),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2.现场检查与巡查的形式

(1)定期检查

对象:重点污染源。

内容: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治理运行和污染物削减情况、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纪录等。

方式:预先通知排污单位,要求对方准备好相关资料并配合检查。

(2)定期巡查

对象:各种污染源(重点源巡查,常规巡查,固废、噪声、锅炉烟尘等巡查)。

内容:排污量大小变化、排放去向有无变化、排放规律有无变化等。

方式:根据辖区污染源分布,按一定路线对各种污染源进行巡查。

(3)不定期检查

目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偷排、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稀释排污等)、季节敏感性排污行为(如糖厂、淀粉厂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双考期间环境噪声等)进行查处。

检查类型

分为突击性检查和临时性检查两类。

突击性检查:是指对污染源进行不预先通知的突击检查。主要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有偷排、超标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临时性检查:是指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临时接到的投诉举报等环境问题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某些污染事件、污染纠纷,信访案件、社会热点、舆论关注的污染事件等。

(4)特殊形式的检查

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污染源检查: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成立的污染事件调查组组织的,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污染源进行的调查取证等检查。

联片检查:是指不同辖区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联合编队进行的交叉检查。

节假日和夜间巡视检查:指为防止排污单位利用休息期间集中偷排而组织的节假日和夜间的检查。

污染源监视:指运用视点、在线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违法排污单位采取长期蹲点监视以防止其非法排污或获取证据的检查形式。

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指与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如对饮食娱乐业的噪声、异味、油烟等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检查)。

3.现场检查与巡查注意事项及要求

(1)保证现场检查与巡查的次数和质量。

(2)开展节、假日和夜间的值班巡视检查。

(3)现场检查与巡查须携带便携式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纪录》表,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本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

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样式)

编号:

检查单位:                时间:            检查人:          记录人:                                                                                

被检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邮编:           被检者代表签名:                

现场检查情况:

处理情况:

注: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被检查单位。


(三)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根据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企业属简易程序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并加盖有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备案。

发现其他未委托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


(四)对养殖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1、及时发现并制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等禁止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

2、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

3、及时制止和报告未委托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

4、检查乡镇和村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五)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制度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按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调查处理第三产业、农业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和纠纷,其他超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或部门反映。

1、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根据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负责协调处理第三产业、农业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和纠纷。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3)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2、信访程序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保护信访问题的通信地址、收件单位或人员,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畅通信访渠道。按“受理登记、调查处理、答复”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对首次处理结果不满的,可走复查、复核程序。

受理登记要详细询问和记录信访人反映环境的问题内容、地点、意见建议或诉求等。

调查处理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依法协调处理。

调查处理后应按规定及时将查处情况答复信访人。

3、受理和办结时限

(1)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 、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2)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的理由应及时告知信访人。

(3)对县环境保护局交办的信访件,应按其限定的期限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县环境保护局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的理由应及时告知信访人。

4、复查复核时限

(1)信访人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县环境保护局或乡镇政府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督办

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环境信访事项查处的督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促其及时改正。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3)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

(4)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5)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⑦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⑦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⑧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②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⑦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县环境保护局和乡镇政府报告。由县环境保护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后,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告。

委 托 书

(环保部门参考版本,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委托机关:XXX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XXX

机关地址:XXX

受委托机构:XX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乡镇如无环保工作机构,县级环保部门可将有关职权委托乡镇规划建设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机关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要切实体现合法、合理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一)受委托机构对以下审批事项具有受理权、初审权、协调处理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域、跨乡域的建设项目以外,受委托机构负责对以下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初审意见:

(1)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

(2)肉禽类加工项目

(3)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4)工艺品制造项目

(5)服装制造项目

(6)鞋业制造项目

(7)房地产、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8)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9)零售市场

(10)餐饮场所

(11)娱乐场所

(12)洗浴场所

(13)一般社区服务

(14)洗车场

(15)汽车维修场所

(16)农田改造、乡村农田水利设施项目

(17)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18)陵园、公墓项目

(19)石材加工项目

(20)蛋品加工项目

2.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负责办理辖区内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建成区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二)委托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负责辖区内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

1.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2.负责第三产业、农业污染环境信访(纠纷)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3.负责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辖区内有审批受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及时报送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信息,并协助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开展调查取证。

5.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日常环境监察。

6.负责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二、委托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力。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的义务。

1.向受委托机构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相关印章和必要的执法文书。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构开展工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配合受委托机构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5.对受委托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三、受委托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受委托机构的权力。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委托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机构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负责办理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向委托机关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5.配合委托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6.若委托机关取消已委托的事项,或委托事项发生政策性调整,或受委托机构变更、法人代表、委托范围或项目改变等,受委托机构将及时上报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整好委托事项。此委托书一经授出,在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不要求作出调整时,受委托机构承诺不做任何修改。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县级法制部门协调,县级法制部门无法协调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县级法制部门备案。

六、本次委托有效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委托机关视情况终止委托,并书面告知受委托机构。

七、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两份,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