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体育官网_uedbet体育平台-app*投注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6 09:45     撰稿人:广西联交所转载     来源:广西联交所转载

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已于20131216日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1230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规定。

  市国资委授权或者委托管理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的实物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征地拆迁、法院依法执行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实物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资产。本规定中实物资产分为重要实物资产和一般实物资产。重要实物资产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单项资产或者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其他实物资产;一般实物资产是指除重要实物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处置,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实物资产进行转让、报废、核销等行为。

  第五条?处置的实物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实物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且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同意实物资产转让的书面决议。

  (二)重要实物资产转让应当由监管企业审议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一般实物资产转让应当由各监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在形成书面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国资委,其中子企业的一般实物资产转让由子企业上报监管企业审批。

  (三)实物资产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实物资产转让方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108号)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四)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五)实物资产转让的价款应当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实物资产转让完成后,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一)申请实物资产转让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实物资产转让的原因及内部审议情况,实物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实物资产转让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二)转让实物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实物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有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状况说明;

  (四)实物资产明细表,主要内容包括:实物资产的名称、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原值、会计折旧年限、已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净值、行业使用年限等;

  (五)申报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

  (六)申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七)特殊实物资产的转让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请办理实物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转让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实物资产进行转让时,首次信息公告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企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并再次进行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一条?实物资产转让涉及的评估事项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10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同意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的书面决议。

  (二)重要实物资产报废、核销应当由监管企业审议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一般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由各监管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在形成书面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国资委,其中子企业的一般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由子企业上报监管企业审批。

  对实物资产报废审批前,审批单位应当对拟报废的实物资产现场清查认定,并拍照存档,提出实物资产转让、报废或者留用的合理性意见。

  (三)报废的实物资产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处置。

  (四)实物资产报废、核销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实物资产报废、核销审批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的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的原因及内部审议情况,实物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实物资产报废、核销对企业资产现状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即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形成的书面决议;

  (三)实物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有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状况说明;

  (四)实物资产明细表,主要内容包括:实物资产的名称、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原值、会计折旧年限、已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净值、行业使用年限等;

  (五)申报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

  (六)申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七)企业申报重要实物资产和资产损失的报废、核销,应当取得必要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经济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经批准报废、核销的实物资产应当公开变现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其中公开处置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实物资产报废、核销的其他要求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工作暂行规定》(南国资发[2009]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事项,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处置,不能完成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国家对特殊实物资产如车辆、电梯、锅炉和易燃易爆品及危险源物等报废、核销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物资产处置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实物资产确需在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间进行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定,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分处置实物资产。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且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对所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做好实物资产处置的总结工作,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方式、转让的交易数据、核销和报废资产的公开处置情况、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工作暂行规定》(南国资发〔20097号)中涉及实物资产处置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实物资产处置,应当由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产权代表董事按照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