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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
发布日期:2018-05-08 08:36     撰稿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第三条 指导思想... 2

第四条 基本原则... 3

第五条 规划范围... 3

第六条 规划期限... 3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目标... 4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4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4

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5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5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一节 总体结构... 6

第十一条 农用地调整... 6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调整... 6

第十三条 其他土地调整... 7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7

第十四条 耕地调整... 7

第十五条 园地调整... 8

第十六条 林地调整... 8

第十七条 牧草地调整... 8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9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9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9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10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11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 11

第四章 土地利用布局... 13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13

第二十三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 13

第二十四条 风景旅游区用地... 13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13

第二十五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布局... 13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14

第三节 建设用地局... 16

第二十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16

第二十八条 能源设施用地布局... 16

第二十九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16

第三十条 环卫设施用地布局... 17

第三十一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17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9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19

第三十二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19

第三十三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19

第三十四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20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21

第三十六条 一般农地区... 22

第三十七条 林业用地区... 22

第三十八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23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23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4

第四十条? 允许建设区... 24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建设区... 24

第四十二条 限制建设区... 25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6

第四十三条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26

第四十四条? 完善土地执法检查机制... 26

第四十五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保障能力... 27

第四十六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27

附表... 29

附图...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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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的调控要求,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科学确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街道办实际情况,编制《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试行)》(桂国土资办[2009]165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号)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号)、《南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5]20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等文件。

(四)《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南宁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两保一高”要求,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的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和各时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五)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西乡塘辖区内所有街道办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31308.74公顷,包括衡阳、北湖、西乡塘、安吉、华强、新阳、上尧、石埠、心圩、安宁等10个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2013年,期限为2014-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目标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2013年,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为31308.74公顷。其中:

(一)农用地:面积为19649.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76%。其中:耕地面积为3475.91公顷,占总面积的11.10%;林地面积为13144.82公顷,占总面积的41.98%;园地面积为659.30公顷,占总面积的2.11%;牧草地面积为53.69公顷,占总面积的0.17%;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315.96公顷,占总面积的7.40%。

(二)建设用地:面积为110283.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84%。其中:城镇用地面积为5417.52公顷(中心城区用地4903.17公顷),占总面积的17.30%;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2177.31公顷,占总面积的6.95%;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305.79公顷,占总面积的0.98%;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382.45公顷,占总面积的7.61%。

(三)其他土地:面积为1376.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9%。其中:水域面积668.65公顷,占总面积的2.14%;自然保留地面积707.36公顷,占总面积的2.26%。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得到合理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的合理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充分衔接,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耕地,减少耕地流失,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建设占用耕地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升基本农田质量。

至2020年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耕地保有量为286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47.00公顷;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437.33公顷以内;未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统筹有序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和要求,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保障力度,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029.2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8606.76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422.4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6740.97公顷以内(中心城区用地5865.79公顷,中心城区外城镇用地761.76公顷,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113.42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1865.79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118.57公顷,其中上级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917.62公顷,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200.95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总体结构

第十一条 农用地调整

农用地内部结构得到优化,耕地面积保持基本稳定,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生产的方向调整。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18948.93公顷,比2013年减少700.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62.76%调整为60.52%。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调整

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城市主干道路、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在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同时,合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发展必要用地。城镇工矿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城镇用地占城镇工矿用地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029.20公顷,比2013年增加746.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32.84%调整为35.2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8606.76公顷,比2013年增加706.14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从2013年的5723.31公顷增加到6740.97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从2013年的2177.31公顷调整为1865.79公顷。

第十三条 其他土地调整

做好其他土地资源的调查与适宜性评价,合理安排宜园地、宜牧草地、宜林地的开发;对当前不能利用的土地实施保护性措施,禁止破坏性利用。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1330.62公顷,比2013年减少45.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4.39%调整为4.25%。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第十四条 耕地调整

到2020年,uedbet体育平台:街道办规划耕地面积为2861.00公顷,比2013年减少614.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11.10%调整为9.14%;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247.00公顷,比2013年增加655.69公顷,基本农田占耕地保有量的比重为78.54%。规划期内,调控措施如下: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尽量减少新增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合理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力度,提高耕地抗灾能力。2014-2020年期间,耕地减少量控制在614.9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37.33公顷以内,其他减少控制在177.58公顷以内。

(二)优化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协调好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

(三)加大中低产田整治,稳步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在尽量控制粮食种植面积减少过快的基础上,重点搞好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通过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加快超级稻等优质良种推广、实施配方施肥、加强水土保持力度、开展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等措施,逐步稳定粮食产量。

第十五条 园地调整

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635.89公顷,比2013年减少23.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2.11%调整为2.03%。

规划期内,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名优产品,重点保护和建设亚热带水果生产基地;完善水利设施,加强科技投入和管理措施,提高单产水平。

第十六条 林地调整

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13111.92公顷,比2013年减少32.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41.98%调整为41.88%。

规划期内,保护现有的林业基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和随意占用林地。因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坚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火防灾,严禁乱砍滥伐,切实贯彻落实《森林法》。

第十七条 牧草地调整

到2020年,牧草地面积为51.00公顷,比2013年减少2.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0.17%调整为0.16%。

规划期内,加强牧草地建设,进行人工改良,提高集约化程度,提高产出效益。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289.12公顷,比2013年减少26.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7.40%调整为7.31%。

规划期内,按照优化调整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引导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发展畜禽养殖产业;对农村道路、沟渠等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提高农村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利用效率。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6627.55公顷,比2013年增加1210.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17.30%增加到21.17%,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60.00万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调整为110.46平方米/人。

规划期内,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求下,结合人口及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展为辅,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外围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具体调控措施如下:

(一)优先保障城镇发展用地,增强城镇对人口、产业的集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制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统筹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新增城镇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二)重点保障重大产业用地。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除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军事设施等因资源分布限制、重污染、核辐射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进行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其余工业项目均应在工业区范围内进行布局,引导零星分布的独立工矿用地向工业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865.79公顷,比2013年减少311.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6.95%减少到5.96%。规划期内,具体调控措施如下:

(一)适当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人口增长所需的农村宅基地等必要用地。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必要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对于居住面积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和当地用地水平,确需增加居住面积的,新建住宅应当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拆旧建新,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

(二)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目前由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点用地尚未确定具体建设地点,该部分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已预留指标但未落到具体图斑,规划期间可结合村集体意愿、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在严格落实本规划各项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安排农村居民点的选址和布局,均可视为符合规划。

(三)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和改造。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及空心村治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到2020年,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为113.42公顷,比2013年减少192.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0.98%减少到0.36%。

规划期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用地标准,合理引导采矿和独立用地的选址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好项目与周边农用地的关系,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在进行土壤检测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加大对采矿用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

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2422.45公顷,比2013年增加40.0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7.61%调整为7.74%。

(一)交通设施用地安排:重点保障南宁绕城高速西段玉洞至安吉改扩建工程、南宁市环城高速公路安吉东收费站迁建项目、324国道改扩建工程、005县道(石埠至老口段)改扩建工程等过境道路和等级公路,支持与周边县(区)、乡镇间二级路和通村公路和的建设。2014-2020年期间,安排新增交通用地23.00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安排: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和中央治水方针,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水资源长远可持续利用。优先保障江北引水干渠、邕江综合整治项目、郁江老口航运枢纽工程等水利设施项目用地。2014-2020年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0.00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安排:规划期内,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独立于城镇建设范围之外的风景旅游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规划期间,重点保障广西龙门水都文化生态旅游景区等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章 土地利用布局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三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

加大对天雹水库、龙门水库、峙村河水库等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以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限期治理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对现有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搬迁,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景旅游区用地

?加强对南宁市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广西龙门水都文化生态旅游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禁止不符合该区域内主导功能的土地利用行为以及各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第二十五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布局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壮大特色产业的要求,结合粮食、经济作物和蔬菜生产基地现有和规划布局,合理安排和调整水稻、木薯、甘蔗、玉米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结构及空间布局;结合水果、水产畜牧等优势农业生产以及优势农产品基地分布情况,合理调整林果牧业用地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产业优势,合理调整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布局。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一)基本农田现状

2013年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1591.31公顷,其中耕地1578.09公顷,优质园地11.32公顷,其他地类1.90公顷。在2013年完成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以及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对基本农田空间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二)基本农田调出

调出基本农田面积140.29公顷,其中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变更为非耕地5.89公顷,已实施基本农田核销的基本农田0.63公顷,已获批未变更0.02公顷,经调查举证实地不适宜的面积为90.53公顷,通过用地预审的面积为1.02公顷,其他规划预留项目拟占用42.20公顷。

(三)基本农田补划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为基础,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补足划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规划中心城控制范围内补划基本农田817.03公顷,全部为耕地(水田476.73公顷,水浇地66.52公顷,旱地273.78公顷)。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6等地520.23公顷,7等地23.02公顷,9等地212.05公顷,10等地61.73公顷。根据坡度划分,小于等于2°的面积为470.86公顷,大于2°小于等于6°的面积为142.79公顷,大于6°小于等于15°的面积为200.62公顷,大于15°小于等于25°的面积为2.76公顷。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较好、集中连片度较高、已经过多年耕种或者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现状一般耕地。

(四)调整结果

基本农田补划和调出后,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2268.05公顷(其中耕地2260.72公顷,园地7.33公顷),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247.00公顷),同时多划基本农田21.05公顷。由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南宁市未划可调整地类,实地划定基本农田中的园地为一调中的可调整园地,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拟对原划为基本农田的一调为可调整园地继续保留作为基本农田。调整后基本农田分布更加连片集中,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

(五)基本农田管制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节 建设用地局

第二十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新增交通基础设施用地23.00公顷,重点保障南宁绕城高速西段玉洞至安吉改扩建工程、南宁市环城高速公路安吉东收费站迁建项目、324国道改扩建工程、005县道(石埠至老口段)改扩建工程等过境道路和等级公路的建设用地需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确定;其选线布局应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满足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应有效避让基本农田、生态屏障用地,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乡风民俗和人文景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 能源设施用地布局

统筹安排能源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华润西乡塘安吉分布式风电场、220kv及以下变电站的用地需求,能源设施的选址应结合城镇规划和电力规划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占用耕地,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优先保障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强化水利设施规划选址和用地的合理性评价。重点保障江北引水干渠、邕江综合整治项目、郁江老口航运枢纽工程等水利设施项目用地。2014-2020年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0.00公顷。

第三十条 环卫设施用地布局

在确保城乡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城镇及各行政村污水处理厂、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等工程项目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项目选址的论证。环保设施用地应尽量选址至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较小的地段建设。规划期内,重点保障污水处理厂和供水厂的用地需求。

第三十一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发展用地;城镇新增用地,尽量依托已有城市、城镇设施,少占耕地和城区内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工业区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并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的无序扩张。

(一)城镇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要实现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强化城镇建设,沿绕城高速内侧布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要完善城镇的综合服务配套设施,重点保障南宁高新区、北湖工业片区等重点区域的用地需求。规划期内,城镇用地主要布局在高新区和北湖工业片区。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6627.55公顷(中心城区内5865.79公顷,中心城区外761.76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988.81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内安排新增城镇用地741.36公顷,中心城区外安排新增城镇用地247.25公顷,其中上级下达107.5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39.95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期内逐步整合、拆并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新村集中,其他无法拆并、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在现有建设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居住、生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全镇安排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18.00公顷,其中上级下达11.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7.00公顷,该部分零星分散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用只下达指标不上图的办法,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选址只要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禁止建设区,可视作符合规划。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865.79公顷。?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三十二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市、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高新区、北湖工业片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美丽南方、农垦中国东盟风情园等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分区面积为6627.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17%。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已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镇规划确定的水系和绿地。

第三十三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衡阳、北湖、西乡塘、安吉、华强、新阳、上尧、石埠、心圩、安宁等10个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的现状和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865.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6%。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鼓励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散分布的村庄和农村企业,向城镇、中心村或新村集中;区内农用地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四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为独立于城镇村居民点用地之外的采矿,以及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和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外的独立建设用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13.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6%。

(二)管制规则

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额标准,与居民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不得安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范围和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衡阳、北湖、西乡塘、安吉、华强、新阳、上尧、石埠、心圩、安宁等10个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优质耕地和部分优质园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2275.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27%。

(二)管制规则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十六条 一般农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

一般农地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村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占用预留的耕地、规划新增加耕地,以及现有成片的果园和其他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等。该区域面积控制在3510.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21%。???????????????????????????????????????????????????????

(二)管制规则??

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三十七条 林业用地区 ????????????

(一)范围和面积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林木生产种植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3111.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88%。???

(二)管制规则

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域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主要包括龙门水库、金沙湖周边等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743.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7%。???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当在规划期内调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和面积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主要包括天雹水库、峙村河水库等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692.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1%。???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当在规划期内调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条? 允许建设区

(一)范围和边界

该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现状建设用地、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该区面积为8986.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70%,其中现状建设用地为7900.6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1085.57公顷。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和农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当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当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用地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一)范围和边界

该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432.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8%。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区内现有的村庄和独立工矿应当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镇功能相协调;区内的一般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在未获准调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前,应保留原有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可在区内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限制建设区

(一)范围和边界

该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面积为21890.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92%。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限制城镇和村落建设,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并在规划图上作了标示的项目,视同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者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以及必须独立选址的其他项目,需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一)建立规划协调机制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各项部门规划的衔接,及时、有效的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二)建立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

明确每届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具体目标和土地管理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目标责任制度,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级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三)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管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完善土地执法检查机制

(一)强化基层国土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充实管理队伍力量,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城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全面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公布,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保障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规划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通报有关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信息,向公众展示土地利用总图规划文本和图件,征集公众意见,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在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各界、各部门和广大公众依法依规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资源的意识,强化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

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同时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要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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