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20年第一次修改,2021年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规定,邓小凤等2户家庭在线上参加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购证。我局已于2022年6月24日在政务信息网发布《关于取消邓小凤等2户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公示》,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家庭,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我局已按规定取消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其家庭持有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
附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准购资格名单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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