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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30 09:59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9日

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目标任务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逐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十四五”期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8万套(间),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5%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准确分析预测辖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摸底调查,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地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房源筹集、项目认定、运营监管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

(二)引导多主体参与。

1.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梳理现有各类政策性住房。户型面积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性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包括市场租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竞配产权移交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各类住房,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2.严格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

3.严格项目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所有项目纳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运营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

(五)简化审批流程。

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

五、支持政策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至30%(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20〕33号)有关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交通便利等区域周边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购买存量商品住宅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上级补助资金支持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中央、自治区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金融配套政策。

1.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认定、运营监管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运营监管;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深入园区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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