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南宁信愿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地 址:uedbet体育平台:大学西路65号西明商业广场A座11楼1115、1116、11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AYU101
经本机关查实,你公司参与市卫生计生委医疗设备采购——移动式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DR)项目(审批编号:〔2018〕NCCSH308004/4344)采购,于2018年9月18日与市卫生计生委、市第三人民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230万元(贰佰叁拾万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南宁邕州支行;账号:615857505106;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