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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0 16:07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5日

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制砂石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制砂石,是指专业生产企业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砂石颗粒,包含机制石和机制砂,其中粒径大于4.75mm称为机制石,亦称碎石,粒径小于4.75mm的称为机制砂,亦称人工砂。机制砂石生产工艺包含干法和湿法两类。

第二条??鼓励、扶持机制砂石产业发展,禁止天然砂破坏性开采,积极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河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料、环境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设施,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要求依据《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执行。

第三条??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石,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支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依法增设机制砂石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推行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鼓励我市预拌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纳入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内的产品。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投产且未进行产能扩建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项目建设用地须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文或用地租赁合同,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存储和运输需要。

(三)企业应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企业须建立实验室,具备砂石骨料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职试验人员,须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石粉含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须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材料质量控制能力,保障砂石产品质量。

(五)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须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须对破碎、筛分及运输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砂石堆放须采取密闭覆盖、围挡及相关有效措施;对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作业区须配备收尘设施、喷淋装置及地磅;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

(六)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须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出入口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

(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须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运输车辆须按标准进行密闭,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政府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区域通行证件所载明的路线通行。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未投产的在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以及新建、扩建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除满足第六条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选址须符合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机制砂石项目。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符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的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二)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50吨/时)。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时)。

(三)满足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投产且未进行产能扩建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现场核查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上报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

1.现场核查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建设用地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4.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5.近6个月内产品质量抽查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6.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

7.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在收集好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南宁市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核查合格文件。

(三)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名录抄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南宁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管理》的再生骨料生产企业,可优先推荐列入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同时须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并设置12个月的缓冲期(自纳入推荐名录时起计)。再生骨料生产企业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后,须按本条第(一)、第(二)款有关要求向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通过现场核查的再生骨料生产企业可保留在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内,未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将退出全市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名录。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未投产的在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以及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申请纳入推荐名录的程序:

(一)在建、新建、扩建项目建成后,申请人向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现场核查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上报复印件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

1.现场核查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项目备案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节能审查批复;

6.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7.需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须提供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

8.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9.建设用地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10.砂石运输车辆信息及区域通行证件;

11.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环评、能评、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2.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外购砂石原料二次加工的,应额外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及矿石型式检测报告;

13.利用废石、建筑垃圾等原材料进行机制砂石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上述1-10项材料;

14.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在收集好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南宁市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现场核查,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核查合格文件。

(三)各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名录抄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推荐名录。

第十条??机制砂石产品质量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及出厂产品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质量和计量监督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一)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该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每年需具备机制砂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和检测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机制砂石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石时,应当查验并留存机制砂石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的机制砂石。

(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外购砂石原料二次加工的,应选购能按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合法、合格矿山原材料,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石行为。

第十一条??机制砂石资源的供应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应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料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石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合理确定机制砂石生产矿区的数量和规模,依法依规加快机制砂石开采权出让。各级工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制砂石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全过程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快办快结,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从事机制砂石生产、销售的企业,组织建立机制砂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南宁市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2.南宁市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南宁市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docx


附件2:南宁市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docx



附件1

南宁市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分值

备注

控制项

1

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必要条件

2

建设用地

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等。

评分项

3

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5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购买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创建并取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5分)。

10

必要条件

4

质量管理

配置质量控制内设实验室(4分);

试验设备齐全,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含粉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4分);

具有不少于2名相关试验技术人员(2分);

建立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3分);

近6个月内机制砂石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分)

18

必要条件

5

环境保护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5分);

生产车间做到全封闭或对破碎、筛分及皮带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6分);

原料及成品堆放采取密闭覆盖、围挡及相关有效措施(6分);

对高噪强振的设备采取加隔震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6分);

干法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粉尘须配备有收尘设施、无组织排放粉尘须在密闭空间内采取降尘设施,湿法生产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并循环用水(6分);

作业区安装有自动喷雾装置,喷雾范围能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喷雾频次能确保料堆不扬尘(3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噪声、废气情况进行委托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3分)。

35

必要条件

6

计量称重

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5分);

出入口须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轮胎部位的冲洗能力(5分);

出入口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5分)。

15

必要条件

7

规范运输

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4分);

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覆盖等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4分);

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5分);

运输车辆按要求办理区域通行证件(3分)。

16

必要条件

8

场内环境管理

成品堆场(库)地面和运输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2分);

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2分);

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2分)。

6


备注:

1.评分标准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参评企业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才能进行评分。

2.评分项总分为100分,对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分时,参照每项要求后括号中分值进行评分,其中全部落实、措施有效的,得满分;未落实的,不得分;未完全落实的,按落实程度、比例大小评分。

3.评分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参评企业现场评分总得分为90分(含)及以上的视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视为不合格。



附件2

南宁市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

纳入推荐名录评分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分值

备注

控制项

1

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必要条件

2

建设用地

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等。



3

项目备案文件

已获得项目可研报告、环评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批复文。



4

生产规模

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50吨/时)。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砂石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时)。



评分项

5

工艺装备

生产工艺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采用先进的PLC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和设备(7分)。

7

必要条件

6

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4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购买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创建并取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4分)。

8

必要条件

7

质量管理

配置质量控制内设实验室(4分);

试验设备齐全,具备检测砂石含泥量及含粉量等关键技术要求的能力(4分);

具有不少于2名相关试验技术人员(2分);

建立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3分);

近6个月内机制砂石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分)

18

必要条件

8

8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5分);

生产车间做到全封闭或对破碎、筛分及运输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6分);

原料及成品堆放采取密闭覆盖、围挡及相关有效措施(6分);

对高噪强振的设备采取加隔震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振措施(6分);

干法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粉尘须配备有收尘设施、无组织排放粉尘须在密闭空间内采取降尘设施,湿法生产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并循环用水(6分);

作业区安装有自动喷雾装置,喷雾范围能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喷雾频次能确保料堆不扬尘(3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噪声、废气情况进行委托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3分)。

35

35

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9

计量称重

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3分);

出入口须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轮胎部位的冲洗能力(3分);

出入口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4分)。

10

必要条件

10

规范运输

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4分);

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覆盖等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4分);

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5分);

运输车辆按要求办理区域通行证件(3分)。

16

必要条件

11

场内环境管理

成品堆场(库)地面和运输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2分);

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2分);

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2分)。

6


备注:

1.评分标准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参评企业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才能进行评分。

2.评分项总分为100分,对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分时,参照每项要求后括号中分值进行评分,其中全部落实、措施有效的,得满分;未落实的,不得分;未完全落实的,按落实程度、比例大小评分。

3.评分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参评企业现场评分总得分为90分(含)及以上的视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视为不合格。


相关解读:

《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