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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15:56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7日

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桂商运发〔2019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的粮食、食用油、蛋品、食盐、猪肉、蔬菜、饮用水、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价格猛涨或供应断档、脱销,从而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市场供应应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目标

及时掌握和防范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储备物资投放市场,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掌握和引导舆情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应急为辅

高度重视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和库存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南宁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1.5.3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

南宁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处置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的责任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1.6 ?突发事件分级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自治区级(I级、级)、市级(级)和县区级(级)。

自治区I级为全市性市场异常波动;自治区级为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全域性市场异常波动;市级为2个县(区)、开发区以上(含2个)的跨行政区划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县区级为1个县(区)、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2.1 ?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成立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供销社、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1.1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承担监测、收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开发区落实本预案,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任务。

2.1.2 ?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应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单位由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视情况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相关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工作,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决定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研究、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承担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制定市级以外的应急商品调运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运。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统筹政府相关部门和协调新闻单位,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指导统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情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综合运输协调,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工业企业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按突发事件的级次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调配运力做好应急商品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做好应急商品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测,配合做好农产品调运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需求和计划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食用油、蛋品、食盐、猪肉、蔬菜、饮用水、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应急调运调控及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组织储备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市供销社负责协调各级供销合作社做好农村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铁路、航空运输。

各县(区)、开发区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各市直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制定本辖区的相应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3.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日常监测,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状况、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全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正常情况下,实行周报、月报监测;在应急状态下,启动日监测制度。

3.2 ?信息采集

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督促落实相关行业定点监测企业对重要生活必需品销售、库存和价格变动情况实行监测,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材料,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科学进行预测、预报和预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四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橙色预警警报对应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蓝色预警警报对应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

3.4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重要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预警发布,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应急响应期间及时做好预警信息更新,直至应急响应结束解除预警。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与监测企业组成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监测体系,确定重要生活必需品监测企业(包括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屠宰厂、其他生活必需品销售场所和蔬菜基地、规模以上养殖场、粮油经营企业等)名单,确定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进行日常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4.2 ?分级响应机制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大米、面、食用油、食盐、猪肉、蔬菜、蛋类、饮用水、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4.2.1 ?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1)发生全市性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

启动I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4.2.2 ?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全域性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启动级响应,在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相关县(区)、开发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4.2.3 ?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2个县(区)、开发区以上(含2个)的跨行政区划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启动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县(区)、开发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4.2.4 ?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县(区)、开发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2)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级市场异常波动。

启动级响应,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事发地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4.3 ?应急响应程序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并做好预警发布。按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在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级响应,并指导市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应急工作;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县(区)、开发区要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

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立即组织监测企业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监测信息并实行日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各类重要生活必需品购进、销售、库存和价格变动情况等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市场供应数据材料。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分析、综合评价,并汇总抄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商务厅,抄送市各有关部门。

4.5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障供应工作。

4.6 ?应急处置措施

4.6.1 ?企业库存供应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立即对全市大型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能力和库存情况,在紧急状况下,优先满足本市消费需求,确保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保持必要的库存。

4.6.2 ?应急生产加工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生产基地加大生长期短、见效快的农产品、畜禽产品的生产,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工、分装任务,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保证稳定的生产加工能力,以适应可能发生的集中加工、分装的需要。

4.6.3 ?应急采购

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指导大型流通企业、供应商依托现有的设施和渠道,加大采购力度,充实库存,确保供应。

4.6.4 ?区域间调剂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等部门,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6.5 ?动用储备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计划并征求市应急局意见,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申请自治区、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6.6 ?定量或限量销售

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商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大米、面粉、食用油,将全市范围内的国有粮食零售网点及大中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猪肉、食盐、饮用水、蛋类、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蔬菜,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超市、蔬菜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4.6.7 ?依法征用

市商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7 ?信息发布与管理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言论和信息。由市委网信办加强对舆情的监测。

4.8 ?应急结束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结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平稳、价格稳定、秩序正常,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因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调查与评估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建立生产基地、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屠宰场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以及各主要农贸市场生活必需品零售商共同组成的生产、流通供应网络,建立和完善市级粮食、食用油、冻猪肉、生猪活体、饮用水等储备制度,确保全市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和周转储备。

6.2 ?市场秩序保障

6.2.1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6.2.2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质量监管,确保重要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

6.3 ?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要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运送应急生活必需品及指挥车辆的车牌号,确定行车路线,发放特别通行证,保障应急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在市内正常通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道路、水路运输,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运输车船号。

6.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级财政负责落实应急保障资金;发生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区)、开发区财政负责落实应急保障资金。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7.2 ?宣传和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7月10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00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我市出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文件下载: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