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3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8日
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2021年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进行修编,形成《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3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分范围主要包括南宁市中心城区(南宁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及南宁国际铁路港区域)和武鸣区、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九)《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
(十一)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十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环发〔2023〕22号)。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别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评估指标,结合南宁市实际,划分为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南宁市无符合划分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群众游览休憩的场所;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区域;城市区域中的城中村;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为4a类,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为4b类。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功能区划分纳入南宁市中心城区各类城市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不含无名路)共254条,其中主干道121条,次干道104条,快速路28条,高速公路1条,总长度约918401米;纳入穿越南宁市主城区铁路干线明细共8条,其中高速铁路5条,普速铁路3条。
1.道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及两侧距离
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地面段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即与人行道交界线);高路基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或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道交通、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铁路干线的站场的用地红线。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具体距离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临街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时,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本功能区划分南宁市无符合划分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南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2、3、4类(含4a类、4b类)。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1和附件1《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2023年修订)》,1、2、3、4类功能区划分总面积1240.35平方公里。
五、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见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昼间为每日6:00至22:00,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
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功能区划分可根据南宁市城市发展规划、声环境保护需要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整修订。
(二)本功能区划分覆盖城市规划区范围,未规划建设区域,在开发建设前执行2类标准,规划建设完成后根据其规划性质确定执行标准。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之间不设过渡地带。
(四)机场声环境功能按《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本功能区划分范围外的其他城市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确定其适用标准。
(六)本功能区划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南府办〔2021〕3号)同时废止。
(七)本功能区划分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2023年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