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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edbet体育平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5 17:25     撰稿人:西乡塘卫计局     来源:西乡塘卫计局

为进一步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决策部署,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8〕7号),我局代政府草拟了《uedbet体育平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已征得各部门的意见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规划的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城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和南宁市 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结核病疫情呈逐年平缓下降趋势,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基于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与现行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存在矛盾;结核病发病率存在上升的趋势;基层结核病防控力量有待加强,资金和设备缺乏,人才队伍不稳定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制定规划的目的

通过对规划的建设,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南宁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定规划的依据

规划的依据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8〕7号)文件。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划》的主要框架分为总体要求、防治措施、组织实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扎实推进健康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为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排头兵,奋力谱写新时代uedbet体育平台:发展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城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部分:防治措施

(一)完善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1、构建和健全各级服务网络。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构成结核病防治预防体系和治疗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预防体系和疫情管理及防控技术指导,由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全市结核病治疗体系的管理及实验室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1)加强结核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等岗位,规划设置实验室,落实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考核和实验室质量控制。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配合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配合对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

2、稳步推进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待遇,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定期体检筛查结核病等相关疾病,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3、切实抓好防治结合。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相关机构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采取例会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定期开展质量监控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多途径早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落实好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公安部门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将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结核病筛查纳入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疾控中心收集疫情信息,进行结核病疫情甄别研判,必要时开展肺结核普查。

3、全方位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筛查和菌种鉴定。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探索将快速检测技术用于指导临床治疗。

(三)严格规范诊疗行为

1、严格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诊疗机构的监督考核,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3、全面推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肺结核传染源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肺结核病发展趋势。积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工作,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真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进一步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患者出院后抗结核注射药物的注射,并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随访管理。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自治区、南宁市指定的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作为儿童结核病收治单位,对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6、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不断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医防合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提升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首次入户、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抗结核药品以及结核病诊疗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价格部门要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结核病诊疗技术项目服务价格。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管理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管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开发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方便流入地结防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流动肺结核患者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异地

就医结算提供保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严格落实学校结核病联防联控措施。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与教育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专业培训。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各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由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并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逐步将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加强结核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依托远程诊疗及培训网络系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城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免费抗结核药物短缺时的应急采购措施;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

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2、发改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3、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的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协同卫计部门制定免费抗结核药物短缺时的应急采购措施,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4、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已参保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5、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常规体检、晨检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病例报告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按分级管理的职责,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监测、散发疫情及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处置、患病学生的治疗管理等工作,严防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6、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孤儿、特困人员供养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宣传、文新体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8、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9、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相关技术研究的科技支撑,推进科研计划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10、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13、扶贫部门负责抓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患者的帮扶工作,促进增收脱贫。

14、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自身业务开展实际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文新体、红十字会等多部门合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面向不同受众开展宣传,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平台载体,探索方法手段,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宣传、文新体部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四)加强科研与地区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努力探索结核病防治实施性研究,在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积极配合国家及自治区进行推广实施。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与东盟国家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与评估

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三、文件制定程序

(一)实地调研和草拟规划:2015年3月,卫计局领导班子多次到城区疾控中心及卫生院等单位开展实地摸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书面征求《规划》意见:《uedbet体育平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初稿形成后,卫计局分别在3月和4月征求了城区财政局、药监局、民政局、人社局、文新体局、科技局、教育局等13个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规划》进行了认真修改,4月份进行了网上公示。6月向城区法制办递请了合法性审查。

(三)政府审批:8月13日,我们将送审稿报送城区政府,9月13日uedbet体育平台: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了《uedbet体育平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会议上通过了该《规划》。


                      uedbet体育平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uedbet体育平台: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部门任务分工表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一)完善防治服务

1、保障人员待遇。

研究完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制度,进一步改善各级结防人员待遇,落实结防人员相关津贴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人社局

卫计局、财政局

2、健全服务网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等岗位,落实相应岗位专职人员,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培训和评价;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对结核病防治实验室设备、耗材的采购、分配和管理进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论是否承担结核病诊疗任务,其结核病实验室必须实体化,常规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2、基层卫生医疗体系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卫计局

发改局、财政局

(二)多途径早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卫计局


2、落实好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公安部门分别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并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

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

(排第1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严格规范开展诊疗行为

1、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

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由结核病收治单位对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卫计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三)严格规范开展诊疗行为

2、加强结核病诊疗培训

采用不同培训方式和内容,使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的专职医护人员基本完成基础培训并持证上岗。

卫计局


3、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管理的督导

卫计局牵头各部门每年督导1-2次,督导抽查各有关单位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卫计局

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

(四)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积极落实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住院治疗与非住院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疗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患者督导,确保患者做到全程规律服药。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确保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卫计局


(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1、完善和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抗结核药品以及结核病诊疗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结核病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人社局


2、加强贫困患者救助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扶贫办


(六)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

知识

以结核病知识普及为重点,以大众传播为主、多种传播渠道并用,充分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开展宣传。

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公众健康教育的重点目标是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素养,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减少结核病对人们的传播和危害,并针对患者、密切接者、学生、流动人口、结核菌/艾滋病病毒重感染者、农村人群、羁押人群、糖尿病患者、医务人员等不同人群有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健康教育。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配合卫生计生部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自身业务开展实际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卫计局、宣传部、文新体局

公安局、红十字会等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管理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1)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防艾单位、定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美沙酮门诊应对在本单位随访(包括首次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并进行结核病痰涂片、培养及胸部影像学等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每年为本地区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至少安排1次结核病检查,如不具备检查能力,须转介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并确保转介到位。公安部门各监管单位,应每年至少为本单位新报告和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安排1次结核病检查,如本单位不具备检查能力,按监管人员管理要求转介到本系统或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要确保转介到位。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艾滋病防治机构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结核病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痰涂片、痰培养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等,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防治机构。

(2)在结核病病人中开展HIV抗体检测和咨询。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主动动员所有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人(排除已知抗体阳性者)进行抗体检测。艾滋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人血液标本进行HIV抗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结核病防治机构。

卫计局、公安局


2、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3)TB/HIV双重感染病人的治疗管理。对发现的双重感染病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管理以及随访复查。

(4)信息的登记报告、沟通与保密。结核病防治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做好TB/HIV 双重感染病人的信息登记和信息交流。做好TB/HIV双重感染信息的保密工作。

卫计局、公安局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转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追踪到位,并做好后续的治疗、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流动肺结核患者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保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结核病专科医院对异地肺结核患者的登记和管理。对于外地患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与本地患者同样进行登记分类和治疗管理。

卫计局、人社局



4、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学校结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

教育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管理

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续上)

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要组织新生在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并将筛查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发现有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组织做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等工作,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强化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期以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校医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和生活设施的建设,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教育局



5、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工作

各监(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结核病筛查,及时发现患者,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被监管的肺结核患者,如需出入或转监(所),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对于入监(所)时发现患有肺结核且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各监(所)应主动向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索取患者治疗管理信息,同时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对于依法出监(所)未完成疗程的肺结核患者,在患者出监(所)时,各监(所)提前应与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报送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出监(所)时应为患者提供足够1个月的抗结核药物,避免患者出现断药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嘱咐患者出监(所)后及时到监(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直至完成疗程。对于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并告知肺结核患者的相关治疗管理信息,转入监(所)应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

公安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和准确性

建立试点地区,结合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开发数据交换标准,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实现将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与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并利用该系统加强跨区域诊疗的结核病患者信息交流互通,及时将居家服药患者信息通知所在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的服药管理,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打造结核病防控网络远程教育体系,依托自治区结核病临床诊疗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对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卫计局


(九)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加强学术交流和结核病防治研究。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与东盟国家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卫计局、科技局、工信息局等


(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

多部门联合督导。

财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每1-2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结核病规划、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规范等。

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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